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5/7/15 15:40:24 浏览次数: 1988 次 |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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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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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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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由省公安厅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重新修订,并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2月27日,省政府签发第208号令,决定该细则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现我们将省政府第208号政府令全文刊登如下,供各地学习贯彻。)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 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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